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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树良 李晓燕)一名两次被判刑的刑释男子仍秉性不改,其以“零包贩毒”的方式继续涉毒犯罪,结果再次落入法网。近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58岁,隆昌县石燕桥镇人)系刑释人员,曾于1985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依
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底,其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男子换来拘役三个月
2015年3月19日13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隆昌县石燕桥镇义达东街一僻静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涉毒人员曾某某(已判),后曾某某携带该毒品到隆昌县界市镇老邮电局后一破房内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曾某某及吸毒人员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0.47克。后经物证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5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叫涉毒人员李某(另处),将毒品海洛因带到石燕桥镇卖给吸毒人员,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从李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0.35克及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1克。后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见自已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败露后,于2015年4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共计贩卖0.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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