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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业公司老总,为使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做进项税抵扣,竟用外地物流公司已经贴现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作虚假支付,虚开价税总额逾200万元、税额近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东窗事发落入法网。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力(化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力(53岁,隆昌县金鹅镇人)系隆昌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力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两名运输个体户,以低价为该煤业有限公司运输煤炭。同年3月,被告人李力为使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做进项税抵扣,便找到吴忠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用已经贴现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作虚假支付,虚开19张价税总额为2000791.2元、税额为198276.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当月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198276.61元。
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公司已向隆昌县国家税务局补缴增值税税款198276.61元。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对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以被告人李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税额198276.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卿树良 赵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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