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市何时开始实施?哪些人符合两孩政策?新政策出台后婚育假有何调整……带着这一系列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于1月27日采访了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 记者:内江何时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市卫计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是2016年1月1日起,因此,只要是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均属于合法生育范畴。 记者:哪些夫妻可以生育两孩? 市卫计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修正案》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记者:哪些夫妻在已有两个子女后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小孩? 市卫计委: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只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都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记者:对违法生育如何处理? 市卫计委: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如果夫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向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征基数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如果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在一个县(区)内,计征基数按照其各自县(区)标准执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记者:夫妻生育孩子的是否需要审批? 市卫计委:对符合政策生育1孩、2孩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办理生育登记。 记者:婚育假有哪些新的调整? 市卫计委:根据新修改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另外,该《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和晚育假,也就意味着2016年1月1日以后晚婚、晚育的夫妻不再有晚婚假和晚育假。 记者: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的待遇有调整吗? 市卫计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另外,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记者 包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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