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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给予中小企业电费补贴及用水用气优惠 来源:内江日报
我市近日发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临时调整非居民用水、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给予电费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提出降低企业成本,保障社会民生,推动经济稳定运行。
按照《通知》,从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临时调整非居民用水、用气销售价格,按4个月实际用量结算,执行期满后自动恢复原价。
其中,非居民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由3.68元/立方米调整为3.31元/立方米,下调0.3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由9.69元/立方米调整为8.24元/立方米,下调1.4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51元/立方米调整为3.16元/立方米,下调0.35元/立方米。
按照《细则》,从2月5日起,对全市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给予临时电费补贴。
对纳入临时电费补贴范围的企业,按照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省属电网供区内用户以及市场化用户、转供电用户,均按照对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按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30%计算电费补贴;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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