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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少和规范我市普通高中、五年高职招生录取照顾加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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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7 20: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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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教基〔2015〕150号
各县(区)招委、教育(社事)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中、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相对一致,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体育总局、中国科协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文件规定,现就减少和规范我市普通高中、五年高职招生录取照顾加分项目通知如下,请各县(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并做好对考生的宣传工作。
一、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调整
(一)取消以下加分项目
从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项目
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2.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教育部门或与其它部门联合举办的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第一名;获三级以上等级运动员;个人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优秀艺术人才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市教育局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办的艺术比赛获一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制作、科幻画、论文等)获市教育局颁发的一等奖、省教育厅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专利的考生,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4.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和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二)保留以下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子女,归侨、华侨考生,香港、澳门籍考生,加5分;
2.台湾籍考生,加10分;
3.见义勇为死亡被评为烈士的,其子女加20分。
各县教育局须在5月28日前完成本县考生的加分资格审核工作,对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擅自变更。市直、三区考生的加分资格,由三区教育主管部门在5月27日前完成初审,并于5月28日将初审合格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育局复核,同时上报审核花名册(报名号、学籍号、姓名、加分代码)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各县(区)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实行倒查追责。对2016年1月1日前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要加强资格信息审核和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和违规违纪人员,要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五年高职录取照顾政策调整
请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照顾政策的通知》(见附件)要求执行。
内江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内 江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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