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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禁止使用!内江发布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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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0 21: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
据专家介绍,
肉类、蔬菜在市面上常见的几种光源下
所呈现的颜色和新鲜度有所不同。
解冻肉和新鲜肉
在正常光源下有暗灰和粉红之分,
但是在色温1800K的生鲜灯照射下
都呈现红润颜色。
同样,
颜色开始变黄的青菜在3000K灯光照射下,
立刻显示出鲜嫩的绿色,
甚至连干枯感也减少了。
这与照明灯具的显色性和颜色有关。灯光的显色指数越接近100,对物体的色彩还原能力越强,人眼看到的物体颜色越真实。目前市场上的“生鲜灯”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比如红色和绿色,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2023年11月29日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
提醒告诫书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
提醒告诫书
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和场内销售者应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
二、《办法》生效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查处。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生效之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相关法律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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