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汉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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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与人约会,他威胁索要补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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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3 13: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即法定意义上的宣告解除夫妻关系,意味着曾是夫妻的男女双方均有了重新选择感情归宿的权利。然而,生活中,却总有一些失恋的男女因为“放不下”,而做出不明智之举,甚至因此触犯法律,最终后悔不已。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被告人余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向与余某前妻约会的男子强行索要10万元,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男子跟踪前妻约会
  威胁“出轨男”索要10万元
  2015年11月的一天,威远警方接到市民张某报警称,他遭遇两名男子敲诈勒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余某的妻子付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后付某某与张某联系密切。2015年8月,余某与付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内。
  2015年11月3日13时许,付某某出门时,余某邀约被告人陈某一同跟踪付某某至县城威远大道某宾馆,余某发现付某某与张某约会,当即殴打了张某。
  随后,陈某驾车将张、付二人带到余某家中,并电话通知张某的妻子和妹妹到场商谈。期间,余某多次威胁、恐吓张某,陈某从中撮合,要求张某给10万元了结此事。张某被迫答应,并写下付款约定字据,当即给余某现金5000元。
  事后,陈某在余某的授意下以打电话、发短信方式,多次以威胁性语气要张某尽快给付剩余的95000元。张某无奈之下,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向威远警方报案。
收钱不办事
  其中一男子两次诈骗涉案4万余元
  2015年11月5日下午,应约前往县城某茶楼与受害人见面的被告人陈某,在茶楼认出在此等候的公安人员,主动上前打招呼,简述了敲诈受害人张某的情况后,随公安人员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陈某供述了敲诈勒索张某及两次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
  陈某到案后,打电话叫余某到派出所,余某便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害人游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陈某。2013年7月,游某受人之托请陈某帮忙办一个非婚子女户口,陈某提出需要16000元钱。后陈某收得16000元钱而未果。在游某的多次催促下,陈某索性在2014年上半年以一个假户口簿搪塞游某,后被游某发现。
  2014年12月,游某受人之托再次请陈某帮忙办一个超生子女户口,陈某提出需要26000元钱并承诺在3个月内办好。陈某收取游某25800元钱而无法办理。游某要求陈某退还25800元钱,陈某因此躲避游某,拒绝归还钱财。
  2015年7月28日,游某到威远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综上,被告人陈某诈骗2次,涉案金额共计41800元。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其中一人犯数罪
  2015年11月9日,被害人张某以自己有过错为由,谅解陈某、余某的行为。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余某退还张某现金5000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游某诈骗款418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为此,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二人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点评:
  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正义指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也是本罪与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简单通俗地说,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和陈某两人的犯罪行为看似都是索要钱财,而二人所采取的方式却明显不同。
  同时,张正义还指出,本案中,尽管已婚的受害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的义务,应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但相对于余某和前妻而言,两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在法定意义上宣告解除夫妻关系,意味着他们均有了重新选择感情归宿的权利,余某无权对前妻的行为进行干涉。法官提醒,对待生活,不仅要“提得起”,也要“放得下”,切莫因为“放不下”,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以致触犯法律后悔不已。(游娅楠 记者 高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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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帖回帖是美德!: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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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芳,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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