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古某言而无信,数次承诺还款均不兑现,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出行购高铁票遭拒,只得于近日主动邀约债权人一起到法院偿还了借款。 为筹资金,包工头向同乡借款 债务人古某长期在各地承揽、分包小型建筑工程,在隆昌某乡镇算是小有名气的包工头。2013年,古某分包到隆昌县城一新建大楼的制模项目,因缺乏周转资金,于2014年3月向同乡廖某借款50000元发放工人工资,约定一年内归还,按月支付月利息1700元,并由谢某为借款提供担保。 借期已满,多次催收拒不还款 借款期满后,古、谢二人未按约还款,隆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于2015年7月依法判决被告古某十日内归还廖某借款50000元,并从借款之次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谢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拒不履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古某虽多次表态会及时还款,但每次均以食言告终。而担保人谢某则对此不闻不问,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鉴于古某言而无信,隆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加大执行力度,将诉讼中查封的古某一间50余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纳入评估、拍卖程序,并于2016年6月12日将古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全国联网查控,限制其高消费等相关行为,压缩其生存空间。 购票被限,主动前往法院还款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仅仅一个月,古某便向执行法官打来电话,称已经邀约债权人一起到法院还款。 原来,古某欲到外地承揽工程,但实名购买高铁票时,因身在失信者名单中而遭到拒绝,不得已只好主动与债权人商量还款事宜。 见到执行法官后,古某却责怪法院“扣押”了他的身份证,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身份证的“扣押”后才愿意归还借款。而古某口中所说的所谓“扣押身份证”,实际就是其身份信息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出行受到限制。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法律释明和规劝,借贷双方于2016年7月14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古某向廖某偿付了借款本息71000元,法院依法终结了对古某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解除了查封,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回。 相关链接: 限制高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法院特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如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玉林 记者 李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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