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隆昌籍被告人林某某因多次入室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1991年出生的林某某,2010年和2014年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刑。2016年1月18日,他再一次站在了该庭的被告席上,而这一次受审,同样是因为盗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东兴区椑木镇新渡村被害人卿某某家外,通过翻墙进入其后院,用手强行将厨房窗户防护栏上的钢筋掰断后,爬窗进入厨房,并从厨房中找到两把菜刀,再用菜刀撬锁的方式,将其家中卧室门锁损坏后进入室内,在枕头下盗得现金1080元,在撬坏衣柜锁后盗得3枚银元。案发后,被盗的赃款已全部挥霍,银元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次日上午8时许,他再次窜至该村村民陶某某家外,通过攀爬其房屋的天窗进入其家中,从电脑桌抽屉里盗得现金21元。案发后,被盗的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当日上午9时许,他竟又窜至该村另一村民家外,通过攀爬进入其家中,并从卧室床头柜内盗得现金30元。案发后,被盗的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椑木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盗窃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高敏 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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