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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双获刑五年,并处罚金
两名雅安籍男子经过共谋后,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准运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牟取利益,其买卖价值达73万多元,结果锒铛入狱。近日,被告人陈某、臧某犯非法经营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6月,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准运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55岁,雅安市雨城区南郊乡人)与被告人臧某(44岁,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人,雅安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副经理)经过商量共谋后,结伙以跨地区倒卖卷烟的方式获取差价以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从隆昌县烟草经营户、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烟草经营户和自贡市大安区烟草经营户手中购买香烟后,分别销往雅安。其中被告人臧某的妻子王某(另处)帮助销售了部分香烟,陈某、臧某二被告人总计4次非法经营卷烟共4124条,涉案金额554350余元,获利15000余元。
2015年6月17日,陈某、臧某二被告人在隆昌县再次购买了价值182750元的香烟1390条后,准备拉回雅安贩卖时,在隆昌县石碾镇境内的公路上,被隆昌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涉案香烟以及载货的川TA0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依法扣押。
2015年6月18日上午,隆昌公安民警将陈某、臧某二被告人从隆昌县烟草专卖局带回警方接受讯问。当日,二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臧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运输、买卖价值737100元的香烟共5515条(其中价值182750元的1390条香烟未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臧某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卿树良 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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