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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城事] 隆昌县晚婚晚育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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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8 22: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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