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至7月,重庆、泸州、内江隆昌三地先后出现摩托车被盗案。日前,经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犯盗窃罪获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郑某某,隆昌人,1989年生。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17日晚,郑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泸州市泸县嘉明镇新民街粮站小区楼道内,盗窃一辆价值1761元的陆豪牌摩托车,该车被车主挡获并退还。当晚,二被告人再次在该镇一门市旁,盗窃一辆价值2400元的银河牌摩托车一辆,该车后被被告人通过他人卖掉。 同年5月20日晚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又伙同他人(在逃)在隆昌县金鹅街道盗得一辆价值2476元的红色嘉陵牌摩托车。之后,该车在被告人郑某某与周某某骑往泸县的途中跌入水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车辆找回发还失主。 同年7月17日晚和7月2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再次伙同他人(在逃)在隆昌县金鹅街道和重庆市荣昌县境内先后两次作案盗得摩托车,两车总价值近60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价值12516元的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丁芸芳 记者 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