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专门针省内对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出“全套”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案。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上报就餐时间、累计就餐人数等。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办法明确,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是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是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