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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城事] 从“人”到“车”,威远公布两起典型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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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9 13: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无小事

违法违规必追责

近期,威远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两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再次敲响企业安全责任警钟!

案例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过期 汽修部被罚万元

2025年11月12日,威远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汽修部员工聂某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但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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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立案调查核实,该汽修部的行为,已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结合违法情节,执法部门对该汽修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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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隐患屡查屡犯,物流公司被重罚

2025年3月至10月期间,威远某物流有限公司多次被查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1. 2025年3月24日,因所属两辆车(川Kxxxxx、川Kxxxxx)超限运输(车货总重超100吨以上,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威远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公司于4月4日提交整改报告;

2. 2025年4月21日,所属车辆川Kxxxxx因擅自改装,被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3. 2025年9月26日,所属车辆川Kxxxxx因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再次被威远县交通运输局处罚(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4. 2025年10月20日,威远县交通运输局再次向该公司发出《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公司于10月24日再次提交整改报告。

该公司虽多次提交整改报告,但未能真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随时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结合其屡教不改的违法情节,执法部门对该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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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两起案件,暴露同一个致命问题!

看似不同的两起违法案件,背后都指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瘫痪”状态,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从源头失控,如同埋下“不定时炸弹”;

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过程管控失效,风险持续累积而不自知。

若长期放任,不仅可能导致严重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威远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提醒:

1.全面筛查特种作业岗位。定期核查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确保证书真实有效且在复审期内。严禁任何无证或持假证上岗的行为。

2.审视隐患排查制度的有效性。检查制度是否照搬模板、流于形式。重点确认是否明确从排查、记录、通报、整改的完整闭环流程。

3.加强安全培训与责任传导。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层层压实,避免责任在“最后一米”落空,定期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提升全员风险意识。来源:最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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