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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le] | 事项名称
| 再生育办理
| 收 费
| 否
| 网上受理
| 否
| 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时限
| 承诺件
| 审批方式
| 单位办结
| 法定时限
| 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材料预审
| 30个工作日
| 审批对象
| 符合条件的夫妇
| 实施主体
|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地点
| 乡镇(街道)计生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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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条件 | | [table] | 审批条件
| 再生育政策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再生育: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长大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再生育办理指南 1、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夫妇,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报送材料审查完毕,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送时间包括在30日之内。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政策法规股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做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意见。 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5、发证:(1)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生育证》。(2)《生育证》注明有效年度,过期失效。(3)因当事人户籍迁移、《生育证》有效年度内未生育等原因要换证的,或因《生育证》有效年度内遗失、毁损,需要补办的,由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核实,对提出换证、补办要求的,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重新发给《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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