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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没借钱却写了欠条?一张欠条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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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8: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120409510550444179.jpg

(陈秋吉 制图)

  一张欠条引发一场官司:一方拿着欠条说有人借钱不还,另一方却声称虽然自己打了欠条,但并没有借钱。为了这张7万多元的欠条,双方闹上法庭。

  这场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官司从隆昌县人民法院一直打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各执一词,但是真相却只能有一个,究竟是谁说了谎?

  二审法院终审查明,这张欠条的背后,竟另有蹊跷。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判决?本案从这张欠条说起……

  一审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上诉人是家住成都的余某某夫妇;被上诉人是家住隆昌的刘某某。上诉人请求撤销隆昌县人民法院今年5月13日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中,作为原告的刘某某称:2014年2月25日,本案被告余某某向其借款74500元,并在收到现金后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载明:今欠到刘某某人民币74500元整,此款转账到账即此条作废,落款处签下了余某某本人的签名及日期。但在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时,对方却借口推脱。为此,刘某某请求判令被告余某某夫妇俩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500元及利息。

  被告余某某夫妇则辩称:原告以民间借款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不符合事实。虽然他们与刘某某确实有经济往来,但双方自2013年7月9日起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后,至2014年4月5日期间的所有经济往来,均是银行转账,从未采用过现金方式。余某某书写的欠条没有通过银行转账,也就没有实际产生借款关系。

  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法庭提供被告余某某书写的“欠条”凭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被告余某某欠其借款745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余某某夫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余某某夫妻对该笔借款应共同偿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某夫妻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74500元,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付利息。

  一审判决结束后,被告余某某夫妇认为一审判决审理事实查明不清、适用法律出现错误,不服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日前,作为二审终审法院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调查阶段:双方各执一词

  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没有新证据提供,法庭依据一审未查明的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上诉人余某某向法庭陈述称,在写下这张欠条之前,她跟被上诉人刘某某之间原本就有经济往来。2014年2月25日,刘某某来成都找她收账,但由于当时自己正准备出去进货,所以就没有钱给刘某某。于是,刘某某就叫她写了这张金额为74500的欠条。余某某称,向刘某某出具了欠条以后,刘某某实际上并没有向她支付借款。这张欠条,实际上是对之前尚未结算的款项的补充,而现在,双方已经进行了清算。

  随后,法庭也就此事向被上诉人刘某某进行了提问。刘某某则坚称,自己在成都的茶楼内,以现金方式向余某某支付了欠条中所涉及的借款74500元。但是,除了这张欠条之外,刘某某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确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

  庭审调查过程中,上诉人余某某一直强调,她并没有收到刘某某所说的现金,他们双方从来就没有过现金交易。“既然没有收到欠条所涉及的借款,那么,你出具了欠条之后,是否向刘某某要求返还欠条?”面对法官提问,余某某称,原因是她和刘某某之前的账还没结清。

  一个虽然承认亲手写了借条,但实际却并没有收到钱;而另一个则坚持说自己亲手将现金送到了对方的手上,双方就此各执一词。但是,真相最终却只有一个,那么,究竟是谁说了谎?

       二审查明:欠条背后另有蹊跷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只有一个: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余某某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她指出,自己并没有向刘某某借钱,之所以出具欠条,只是因为双方有多次经济往来,在并未结账的情况下,她给出的其中一笔账务,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余某某说,因为当时她比较忙,一个人没有仔细对账,就相信对方给打了这个欠条。而被上诉人刘某某则认为,余某某本人亲手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刘某某说,“欠条是她本人打的,她本人什么都没收到,凭什么打欠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应当成立。被上诉人代理人称,上诉人在欠条出具后的第二日,还曾和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借款合同中并未注明之前所签欠条的归属问题。这说明上诉人出具的这张欠条,并不属于双方之前未结清的账目,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独的借贷关系。

  “长期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个案子还有疑团并未解开。”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此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晋川发现,双方当事人虽然各执一词,但是对于这张欠条产生的具体原因却都有所隐瞒。

  马晋川说“持有欠条的刘某某,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能印证这74500元钱是通过转账或者现金形式已经借出去了。而余某某也很奇怪——如果你不欠钱,为什么会打欠条?

  庭审结束后,马晋川又查阅了双方当事人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卷宗,发现当事人双方曾有多次借贷行为,往来金额上百万元。法官的直觉告诉他,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

  发现了这个疑点,马晋川和同事们决定对本案的真相进行详细的调查。之后,一个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原来,这是一起因民间高利息借贷引发的经济纠纷。最终余某某夫妇承认,实际上这是一个高利息借款的利息条。他们和刘某某有经济来往以后,其中有一个月的利息没有付给刘某某,于是就写下了这张欠条。

      法院调解:成功当庭支付

  事情说开了,后面的一切也就变得顺利起来。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也给他们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对法律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上限规定,法院应该保护的程度等等,法官都给他们做了相关法律上的释疑。

  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于2015年10月28日正式达成调解协议。由余某某夫妇返还刘某某2万元,刘某某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调解现场,余某某夫妇当庭将2万元现金付给了刘某某。

  法官点评: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张因高利息借贷出具的欠条,引发了一场耗时近半年的官司。双方当事人为了隐瞒高利息借贷的事实,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还好最后法院的审判员们不放过一丝细节,查明了案件背后的真相,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就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马晋川说,国家对借贷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马晋川还提醒市民,“借条”和“欠条”是存在区别的,借条可以直接证明这笔欠款是由借款产生的;但是欠条只能够证明他们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直接的证明欠款是由借款产生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后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最好还是让对方出具借条,并保留好银行汇款、转账凭条等实际付款的依据,这样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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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22:05:20 内江汉安堂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下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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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2: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很好,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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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帖回帖是美德!: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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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东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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