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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驾车上路行驶,结果将人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军(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军(29岁, 隆昌县石燕桥镇人)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驾驶浙AAR32×号面包车从隆昌县石燕桥镇往李市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05省道3KM十8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军主动报警,并将被害人张某某送往李市镇卫生院救治,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多肋骨折血气胸,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军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卿树良 曾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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